1967年7月18日,我和大哥相偕從台東回高雄,高雄火車站前的「明春旅社」因為施明德是以「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項」判決,其名下財產理應酌留家屬生活費後充公沒收。當時房地產價格低,又加上家母向人借貸20萬裝璜費未還,債權人向法院聲請討債要地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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